违规吃喝,绝非小事小节!
“酒杯一端,原则放宽”,一杯酒、一顿饭、一场应酬,看似无关大节,实则背后隐藏着谋事、谋利、谋权的影子,关系着党的作风和形象,绝非小事小节。思想的堕落往往都是从“小问题”开始的,拒腐防线一旦撕开“口子”就难以再愈合。有的党员干部酒前违规收送、酒后违规操作;有的以吃喝为媒介为商人老板“站台背书”,大搞权钱交易;还有的以“酒桌”为平台,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规矩,侵害了党的执政根基,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
【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6类监察对象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范围
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4类违规吃喝主要情形。
第一,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违规使用公款支付吃喝。《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吃喝。《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其他违规吃喝行为。《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