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相山:通报两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

时间:2024-05-13 10:46    来源:相山区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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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城管局城管大队相南中队原分队长吕卫东醉驾问题。2023年8月17日,吕卫东驾驶机动车,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小型轿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驾驶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5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吕卫东的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其处以罚款二千七百元的处罚。2023年12月29日,相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吕卫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4年3月,吕卫东受到开除处分。

相山区相南街道惠苑路社区后备干部吴翊辉酒驾问题。2023年1月13日,吴翊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23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吴翊辉作出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吴翊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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