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贪杯之祸 岂能轻视

时间:2019-10-12 09:00    来源:相山区纪检监察网  
     打印

“.......当时几个同学聚会,我就喝了两瓶啤酒,而且离家很近,只有几分钟的路程,没想到还是被查到了......”

“......头天家里来了客人,晚上陪着喝了点酒,没想到第二天下午还被查处酒驾,我有点大意了....”

酒驾、醉驾的理由很多,但总结起来,大致不外乎这几点:一是对党纪国法的无视,特别是一些二次酒驾和醉驾者;二是对能躲避交警查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路程短、无交警执勤等;三是疏忽大意,认为自己解酒能力强、喝的少等,而盲目自信。然而不管何种原因,只要被交警查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悔之晚矣。

随着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相山区纪委监委不断完善与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对酒驾、醉驾党员信息进行定期排查,涉嫌违纪的及时给予处理。2019年1月至9月,相山区纪委监委共处理酒驾党员36人,醉驾党员5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人(乡科级2人),另有1名乡科级干部因涉嫌醉驾被区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一旦醉驾事实被司法机关认定,则有可能面临开除党籍、开出公职的处分。

为什么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日渐成为共识的情况下,酒驾、醉驾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呢?除去上述提到的几点原因外,以下几方面值得重视:

一是党员管理教育不严。一些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组织生活、党员活动中,认为酒驾是个人生活的小事小节,重视不够,提醒不够,要求不严。

二是以案示警作用发挥不明显。一些党组织的领导,在本组织内的党员因酒驾、醉驾受到党纪、法律处理的情况下,考虑到照顾受处分人面子等情况,而不愿意以案示警,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三是少数党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意识较差。把自己甚至混同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以飙车、酒驾为荣,忘记了自己党员的身份。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特别是遵纪守法的教育,是各级党组织的应尽职责,也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真正履行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党员个人负责的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管理教育力度。

杯中酒,君莫贪。

事故发,悔恨晚。

一旦因酒驾、醉驾发生事故,轻则伤人毁物,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重则锒铛入狱甚至家破人亡,给家庭、社会带来难以磨灭的伤痛。

劝君莫贪杯中酒,事到临头悔恨晚!切记!切记!!


(相山区纪委监委 杨斌)


打印文章 | 加入收藏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