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做好公安机关移送涉法涉刑案件的“先处后移”
涉刑案件先处理后移送是实现“纪法衔接”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途径。这里的“涉刑案件”,不仅是指纪委监委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还包括公安机关移送纪委监委的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这里重点谈一下公安机关移送纪委监委的涉法涉刑案件的“先处后移”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路径。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法涉刑线索日益增多,案件类型也日益多元化,给基层纪检干部的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很多纪检干部反映:“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线索交给我们,我们如何来调查?我们在执法调查能力方面远不如公安干警,他们还没查清楚,我们如何给被调查人作处理结论?万一处理错了又要启动申诉复查程序,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我们的整体案件质量也大受影响。”但根据先处后移原则及公安、检察、法院的相关规定,对这类案件需要先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司法机关才能作出处理。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探索建立公安纪检监察线索移送常态化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纪检机关的沟通协调,可由公安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出台本地区线索移送实施细则,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为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将案件线索及现有证据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进行问题线索分办和处置,保证办案部门与公安部门有充分时间协调沟通案情。
二、切实转变观念,从“查违法”转换成“核违纪”。很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法涉刑线索感到棘手,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切入,亦不清楚此类案件办案流程。究其原因,还是思想观念出了问题。纪检人员应牢牢抓住纪委监委查办案件的“中心”,从六大纪律入手,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入手,按照纪委监委案件审查调查的思维和流程来办理案件,查明事实,厘清被调查人行为的纪律属性,最后的处分结论就不难得出。在查办案件时,要大力破除“等、靠、要”思想,不过度依赖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变被动为主动,在初核、调查过程中充分运用各项措施,不仅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调查谈话,调取相关书证,必要时也可对证人进行谈话,做到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从而为案件精准定性量纪打下坚实基础。对于既违纪又违法的问题,不纠结于如何全面查透,而着眼于把违纪事实核清定准,尽快作出党纪政务处理,最终顺利“先处后移”。
三、全面提升基层办案人员的证据把握能力。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清醒的认知,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全面的审核,哪些证据较为稳定,证明力较强?哪些证据采用的风险性较大,证明力较为薄弱?要会基本的分析研判,并能找到证据链中薄弱之处与不完整之处,与公安部门充分沟通,为案件的处理确立方向。在实践中,很多纪检人员对证据定性及如何运用证据规则方面还知之甚少,应定期开展对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的证据审查专项培训,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把握能力及证据运用水平。
(相山区纪委监委 路轶倩)